2017年9月,我院民一庭受理了一起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承办法官及时介入,成功化解了这起因物业服务承包合同到期后致7名员工失业而引起的经济补偿纠纷。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仅用5天时间,7名失业员工共获得经济补偿50万余元并在调解协议达成后第二天即予以兑现,有力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9月25日上午,失业员工代表将“怀爱民之心 办利民之事”锦旗送到了承办法官手中。
自2003年起,叶某等7人一直在潜山某中学从事后勤工作,后因该中学于2012年8月将物业服务工作整体发包给安徽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该7名劳动者遂与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临时用工协议书》。2016年8月,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学校的物业服务承包到期,物业服务公司在安排叶某等7人转岗至城区某项目工作时与7名员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致纠纷产生。
民一庭受理案件后立即组织工作人员开展庭前调解,了解纠纷产生的具体情况。经过梳理案情,归纳出案件争议焦点后及时通知潜山某中学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首先向企业负责人释明了《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让企业负责人认识到纠纷得不到及时妥善处理将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告知这7名员工如何通过合法途径正常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前后经过三次庭前调解,承办法官从情、理、法的角度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劝导,双方对补偿标准的差距逐渐达成一致,确定了经济补偿金额。最终,7名员工表示愿意接受经济补偿调解方案,并与物业服务公司达成经济补偿协议:安徽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潜山某中学支付7名原告经济补偿金等费用共计50万元。
调解协议达成第二天,承办法官即组织双方当事人在我院调解室发放了50万经济补偿金。经过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该案从立案到调解协议履行完毕仅用了短短5天,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及时化解了这起潜在的群体性纠纷,有力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切实保障了辖区的和谐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