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程序事项,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及确保案件公正审理的前提和基础。近年来,送达难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民事审判公正和效率的瓶颈之一。送达难问题集中体现在对被告的送达:主观上被告常常故意躲避、规避送达、拒绝应诉、拒绝提供地址、拒接电话、搬离原住所等;客观上被告存在常年在外居无定所、经济困难无力承担应诉成本、工作原因无法离开工作地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流动人口及外出务工人数不断增加,法院应不断探索创新送达方式,以适应人民群众在民事送达中的司法需求。
借助基层组织力量,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协调,为送达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居委会、村委会是直接与基层群众接触的基层组织,对掌握辖区内的居民信息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法院应充分借助基层组织的力量,借助“两委”平台将案件送达工作开展到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诉陈某、徐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承办法官通过下乡走访被告陈某所在村委会,获取到被告陈某的联系电话。通过承办法官、村委会干部与被告陈某电话沟通,被告陈某同意接收法院诉讼材料,并承诺定期内返乡与原告调解处理案件。据村委会反映,被告陈某经济较为困难,承办法官遂向原、被告提出在偿还部分透支款的前提下,尾款分期偿还并停止计息的建议,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案件取得良好效果。
用心倾听,用情感化,引导当事人正面、理性对待民事纠纷。有些案件的被告,主观上排斥被诉,或者逃避应诉,不提供住址,不签收诉讼文书,导致无法送达。对于这类当事人,承办法官要注意聆听被告的心声,了解被告的难处,在尽力帮助他们打开心结的前提下,引导被告正确对待诉讼、依法参与诉讼,在与被告沟通的过程中,让被告感受到法官的关心与体谅,感受到法律人性化的一面,用情和理去感化。张某在应对王某提起的离婚诉讼中,抱有任凭处置的态度,不愿配合诉讼,承办法官在与张某的电话沟通中,用心倾听,了解到张某既同意离婚又难平对王某的怨愤,针对这一情况,承办法官积极提出合理建议并进行心理疏导,最终张某感受到法官值得信赖,表示愿意走出这场失败的婚姻,并配合法院送达。由于陈某没有固定地址,同意使用电子邮箱接收诉讼文书,并主动提供了自己的邮箱地址,成功解决了案件送达问题。
积极探索电子送达,节约被告应诉成本,高效保障被告诉讼程序权。“法官,我现在在外地工作,不方便回去”、“法官,如果我回去得待多久啊,我还要挣钱哩”、“法官,我没有固定地址,农民工到处跑的”,在办案的过程中,不少当事人向法官反应客观上接收送达的难处,其实体现的就是人民群众对民事案件送达上的司法需求。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讯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201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以法发(2017)19号文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该规定进一步细化了电子送达包括邮箱、微信、短信以及电话等方式的操作规程。根据《通知》精神,法院应积极主动探索电子送达及送达凭证保存的有效方式、方法,以适应人民群众对送达的司法需求。电子送达既提高了法院送达工作效率,也节约了外地务工人员的应诉成本,高效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审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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