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方便当事人诉讼,推进立案工作信息化建设,提升立案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立案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网上预约立案,是指为减少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因立案往返法院的次数,由当事人或者代理人通过网上预约立案系统提出预约立案的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在规定的时间到预约立案法院办理立案手续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网上预约立案适用于一审民商事、执行案件。
第四条 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登录网上预约立案系统后,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选择管辖法院、案件类型及具体案由。
第五条 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应按照网上预约立案系统的要求准确填写诉讼标的额、当事人及代理人相关身份信息,并按照要求上传起诉状(申请书)、
身份证明及委托手续、证据材料等必要的起诉(申请)材料。
通过网上预约立案系统所提交的起诉材料中不应包含诉讼保全申请材料。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在预约立案过程中同时申请诉讼保全的,应于网上预约立案申请审核通过后前往预约立案法院当面提交诉讼保全申请材料。
第六条 当事人或者代理人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要求填写或者上传完成后,可以提交申请。提交当日即为预约申请日。
第七条 立案部门应根据网上预约立案工作量配置相应数量的立案法官专门负责网上预约立案的审核工作。
第八条 立案法官应及时对网上预约立案系统的案件进行审核。申请预约立案的案件均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网上预约申请中的案由明确、诉讼标的额与起诉状(申请书)一致;
(二)当事人及代理人身份信息真实存在;
(三)属于法院主管和本院管辖;
(四)起诉状(申请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五)具备必要的起诉(申请)材料。
第九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立案法官一般应于预约申请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如下处理:
(一)符合本办法第八条之规定的,审核予以通过,并告知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在规定的时间前往预约立案法院办理立案手续;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四)、(五)项规定的,及时告知当事人或者代理人于规定的时限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审核不予通过。
(三)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审核不予通过。
第十条 对立案法官认为无法通过网上预约立案系统完成审核的案件,可以终结审核。
第
十一条立案部门应当开设网上预约立案窗口,保障网上预约立案案件审查的便利、高效。
第十二条 通过审核的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携带书面起诉(申请)材料前往预约立案法院,由立案法官对网上提交的起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所提交的书面起诉(申请)材料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受理;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