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乡送达在基层法院并不稀奇,法官们一次次走在崎岖的山路上、不求回报,在他们看来,为当事群众送去的不仅仅是一纸法律文书,体现的更是一种责任和担当。
2015年4月,万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与王某中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会车时碰撞,致使摩托车乘坐人王某安受伤,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万某负主要责任,王某中负次要责任,王某安无责。潜山法院水吼法庭依法作出万某赔偿王某安损失的70%、王某中赔偿损失的30%的判决。一审被告万某对此判决不服,以本案中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应作为定案依据为由向安庆中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道路交通事故中,责任划分、赔偿能否及时到位是当事人最为关心的问题。为将二审判决书及时送达到当事人手中,做好上诉方的思想工作,督促其及时履行判决义务,帮助受害一方尽早走出困境。考虑到上诉人万某家居深山、交通不便,该案承办人、水吼法庭法官张迎春决定进山送达。
万某住所地在潜山县水吼镇水吼村鹅包组XX号,之前几次送达均无人在家。后经多方打听,从其他村民处得知万某一家在鹅包组一处山头上长期居住、以放羊为生,车辆无法通行,只能徒步爬山。当时正值37摄氏度高温,五公里山路下来,张迎春早已汗流浃背,但当见到了当事人、送上二审判决书的那一刻,张迎春感到所走的路、所流的汗水都是值得的。(水吼法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