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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2014)潜民二初字第00285号
原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黄铺镇黄铺街。
负责人:华中流,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汪名高,该支行员工。
被告:方友发,男,196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铺支行诉被告方友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铺支行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铺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铺支行负担。
审判员 孔剑平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媛